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72号令)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缴费年限予以确定,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最低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548元调整为718元。失业人员失业前缴费基数高于最低缴费基数的,应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基数计发,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2013年8月1日前进行失业登记,并正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失业人员,其所享受失业保险金低于718元/人.月的,从2013年8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四、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13年8月1日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财政局
201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