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精神,从2011年2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我市执行三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区、各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此规定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