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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2年度市属(驻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通知

2013/10/30 1.2w 阅读 245 点赞
市属(驻宿)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市属(驻宿)用人单位实施2012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以下简称书面审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书面审查的对象

市属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重点审查编制外用工情况)和驻宿省部属各类用人单位。

二、书面审查内容和重点

书面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是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情况;对省部属单位重点审查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及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情况。同时,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编外人员的用工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和规范。具体内容详见《2012年度市属(驻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须知》。

三、书面审查的时间和程序

2013年3月21日至6月30日。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用人单位登陆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共服务—处室服务专区—直属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通知公告栏中下载《2012年度书面审查资料》压缩包,内含《2012年度市属(驻宿)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须知》(以下简称《须知》)、《职业工种分布情况》和《书面审查用工信息模板》。

(二)2013年3月21日至4月10日期间,用人单位对照《须知》进行自查,填写《书面审查用工信息模板》,对存在的问题主动纠正。

(三)2013年4月11日至6月底,用人单位按照《须知》要求,至市劳动监察支队报送《书面审查用工信息模板》电子文档及相关书面资料。

市劳动监察支队对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和实地抽查。审查过程中如未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审查通过,并在系统书面审查结果一栏中记录为“已审”,在书面审查等级一栏中记录为“劳动关系稳定”;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的,应在系统中书面审查结果一栏中记录为“待审查”,指导其自行纠正后更改为“已审”,在系统中书面审查等级一栏中记录为“一般监管”;逾期未纠正、违法情节严重或拒不参加书面审查、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应依法立案处理,书面审查结果一栏中记录为“转立案”,在书面审查等级一栏中记录为“重点监察”。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主管部门(公司)应认真督促、组织所属各用人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及报审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对当前劳动用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及对我局在服务企业方面的要求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也可在报送书面审查材料时一并提交相关意见,我局将积极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和帮助。对需要上门审查的单位请直接与我局电话联系。

(三)对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我局将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书面审查咨询地址:宿迁市洪泽湖路114号,老劳动局三楼310室。

书面审查咨询电话:0527-84353026。

2013年3月25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