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保障机制,保障和监督局各处室(单位)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抓治理,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加强各处室(单位)之间的协作,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根据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44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现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2.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及时主动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隐私权、监督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就是要明确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时限要求及保障措施,依法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示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一、做好事前公开。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和“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利用服务大厅、局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以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行政执法信息,实行动态调整,促进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二、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表明执法权限,告知当事人执法的内容和要求,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三、推动事后公开。探索行政执法决定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完善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和监督机制。“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注重工作衔接。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行政执法公示与政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化等衔接工作,强化科技手段在行政执法公示中的应用,使行政执法公示更加贴近行政管理相对人,促进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附件2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包括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记录方式,推动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文字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主要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要把各类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以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便于监督管理。
二、音像记录。对容易引发争议的现场检查、抽样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措施、留置和公告送达等环节以及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安全、重大财产权利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主要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
三、电子化记录。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推动“互联网+行政执法”的应用,不断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电子化,执法文书电子化,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
四、注重记录实效。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根据不同的执法类型,探索应用相适宜的记录方式,固定执法证据,提升记录实效性,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附件3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审核主体。
(一)配备法制审核人员。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二)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制度。建立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积极推行“互联网+培训”、案例教学等多种培训方式,不断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组织法律顾问协助进行研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审核范围。
下列事项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行为;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行为;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责令停业或撤销或吊销行政许可的;
(五)处罚金额超过10000元的行政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三、案件承办处室或单位应当在调查终结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将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核。
四、案件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材料;
(二)行政执法决定建议的情况说明;
(三)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五、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是否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三)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七、局政策法规处在法制审核中,有权调阅被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对当事人和执法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八、局政策法规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重新调查或者补充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补正或者终止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者更正意见。
九、局政策法规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3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情实际提交局领导审批或者集体研究。
十、案件承办机构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以书面申请局政策法规处复审一次。经复审,仍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以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申请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提请本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十一、局政策法规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承办处室、单位入卷归档,一份由政策法规处留存。
十二、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