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9〕12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市直公办学校特设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直公办学校特设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师队伍活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宿发〔2019〕12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4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设岗位是在已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学校,为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选聘教学一线优秀教师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
第三条市直公办学校特设岗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数的10%设置,由市教育局统筹分配使用。特设岗位一律实行聘期制,聘期三年,到期后重新竞聘。
第四条特设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三年一个周期滚动安排,周期内不增加岗位数量,届满后重新核定。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使用特设岗位:
1.按照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引进的市外优秀教师;
2.在本学校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满三年未聘任高级岗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教学一线优秀教师;
3.已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资格,经学校推荐、市教育局认定的一线优秀教师。
第三章岗位申报及使用
第六条特设岗位的申报及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1.指标申请。学校有实际需求的,向市教育局申请使用特设岗位指标。学校应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制订特设岗位实施方案,并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形成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重点写明本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基本情况、特设岗位设置理由等,并填写《市直公办学校特设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在校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市教育局。
2.岗位分配。市教育局对学校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特设岗位总量内,根据各单位实际需求情况进行统筹分配。
3.方案报备。市教育局对各学校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批准,并将批准后的实施方案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岗位聘用及管理
第七条各学校使用特设岗位聘任引进人才及选聘教学一线优秀教师的,应严格按批准备案后的实施方案进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岗位聘用。
第八条特设岗位指标数量少于符合聘用条件人员数量的,优先聘用引进人才,其他符合聘用条件人员实行竞聘上岗。
第九条岗位聘用完成后,由学校填写《市直公办学校特设岗位设置备案表》(附件2),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批准。
第十条经备案批准的特设岗位人员,由所在学校发放聘用通知,并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聘任期满或聘期内解聘、辞聘空出的特设岗位,由市教育局收回统筹使用。学校有需求的,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学校常设岗位出现空缺后,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即转入空缺的常设岗位,学校及时办理特设岗位人员转聘手续,转聘后空出的特设岗位由市教育局收回统筹使用。常设岗位空缺数小于特设岗位聘用人员数的,采取竞聘上岗方式进行。在特设岗位聘用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聘用在特设岗位上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学校按照同类常设岗位人员工资标准确定,享受常设岗位人员同等待遇。聘用期满后,未能再次聘用在特设岗位的,保留档案工资,实际工资待遇按照新聘用岗位确定。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特设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单独的聘期考核办法,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及工作绩效为基础,通过自述自评、考核工作小组综合评价、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审定等程序,确定考核等次。聘期考核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五条聘期考核结果作为下一个周期特设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可继续参与下一周期特设岗位的竞聘上岗;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下一周期特设岗位的竞聘上岗。
第十六条特设岗位聘用人员的年度考核纳入本校统一实施,考核结果作为特设岗位续聘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可继续聘用在特设岗位;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不得继续聘用在特设岗位,也不得参与下一周期特设岗位的竞聘上岗。
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章纪律监督
第十七条特设岗位是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设置,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组织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特设岗位设置、聘用的,按规定取消学校申请的特设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试行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公办学校。各县(区)、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可参照执行。县域内统筹新增的高级岗位参照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