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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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2019/11/25 1.6w 阅读 459 点赞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伤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生活待遇,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现就全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96月底前因工致残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从企业领取定期伤残津贴的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二、调整项目

定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内容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1元、199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额参照一至四级标准按月分别增加197元、195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调整为每月2712元、2170元、1627元。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发放的基础上按月增加68元。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执行时间

调整方案自201911日起执行。201911日至6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定期待遇的,于今年71日起,参照本意见相关规定调整。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财政局

20191125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