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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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公安机关中小学幼儿园护学岗工作规定》的通知

2019/08/29 1.5w 阅读 116 点赞

宿公局〔2019153

各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市局有关警种部门:

近年来,全市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大力推进“护学岗”建设,全面强化了校园周边治安、交通秩序管理,进一步提升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能力。当前校园安全大局总体平稳,但各类安全隐患依然存在,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全力保障在校师生安全,是形势所迫、责任所在。近期,省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机关中小学幼儿园护学岗工作规定》,对护学岗的组织领导职责、装备人员保障、工作职责规范和检查督导通报等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护学

高峰勤务机制,确保护学岗机制尽快落地落实,现提出三点要求:

一要提高站位。设立常态化护学岗,是公安机关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打造学校周边优良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展示公安机关良好形象、维护师生安全的的重要举措。各地和有关警种部门要提高站位、加强配合、整体联动、快速反应,确保“护学岗”工作落到实处。

二要认真履职。各地和有关警种部门要积极谋划,第一时间开展“护学岗”建设动员部署,充分考量各学校交通位置、周边治安形势的特点,在建设选点和工作定位上加强与教育部门协作配合,按照“符合实际、服务实战”的原则,对各单位和民警的职责任务、规范要求、上岗时间等方面进行明确细化。交警、巡特警和属地派出所要加强警力统筹,最大限度做到上放学时段校园门口“见警察”,学生途经主要路段“见警车”,校园周边重点地区“见警灯”。

三要高效落实。各地要因地制宜、科学用警,善打“时间差”,实行错时执勤,在警力无增长情况下提升实效。要常态化开展护学岗运行质态分析,剖析问题原因,拿出整改措施。要定期开展岗位评比,提高民警积极性,提升工作效能,确保护学岗制度规范落地生根,确保护学行动与秋季校园安保工作结合要到位。

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告市局内保支队。

附件:《江苏省公安机关中小学幼儿园护学岗工作规定》

              宿迁市公安局

              2019828

(此件予以公开)

江苏省公安机关

中小学幼儿园护学岗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护学岗设置,健全完善公安机关护学高峰勤务机制,有效防范暴恐袭击、个人极端和各类涉校案事件,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关于加强学校安全防范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护学岗是指公安机关在辖区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设立,承担上、放学时段维护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等职责的执勤服务点。

第三条设置护学岗的学校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城市、县城及乡镇中心学校应当设置护学岗,明确责任部门,落实护学警力;农村学校根据当地治安情况,依托村校联防机制,组织发动群防群治力量,加强校园周边巡逻守护工作。

第四条护学岗工作由公安机关内保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交警、巡特警等部门和学校属地派出所负责安排落实警力。在城市主次干道,以及机动车流量大、易发生交通拥堵的学校周边,应当安排交警参与护学工作;在治安状况较为复杂的学校周边,应当安排巡特警参与护学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素质过硬的民警或警务辅助人员担任护学岗工作,并定期组织开展治安巡逻盘查、道路交通指挥、武器警械使用、现场应急处置和人员救护等专业实战培训。

第六条护学岗民警、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上、放学时段学校门口及周边车辆、人员疏导,依法查纠、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周边交通秩序;

(二)加强校园周边巡逻盘查,注意发现可疑人员、物品和车辆等,快速妥善处置各类涉校涉生突发案事件;

(三)及时接受报警求助,有效制止上、放学时段校园及周边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加强与学校常态沟通联系,指导督促学校严格执行上、放学时段护学制度,落实专门力量参与护学工作;

(五)会同学校加强进出人员、车辆管理,严禁上、放学时段社会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六)结合勤务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倡导文明交通行为和绿色出行方式,减轻上、放学时段校园周边交通压力;

(七)落实属地公安机关交办的护学期间涉校安保任务。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上、放学时段,科学确定护学警力勤务时间。针对学校“错时放学、弹性离校”等特殊情况,护学岗派驻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警力部署,确保重点高峰时段警力在岗、履职到位。晩自习放学时段的护学工作,护学岗派驻部门应当指导学校落实安全措施。

护学岗执勤警力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上岗、撤岗时间,不得擅自缺岗、脱岗。

第八条护学岗警力应当按规定着装,携带单警装备,保持警容严整,并根据勤务需要携带武器执勤。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护学岗执勤警力、车辆、装备等保障工作,并按照反应灵敏、要素合成、协同有力的要求,建立以情报指挥中心为龙头,相关警种部门共同参加的应急响应和扁平处突工作机制。

第十条设区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在学校门前设置醒目的护学岗标志牌,对责任部门、联系电话、护学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依法加强对学校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推动建立以警力护学为主,学校老师、保安、家长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的“1+N”模式,形成护学工作合力。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由内保工作主管部门牵头,交警、治安(巡特警)等部门以及派出所共同参加的护学岗协调工作机制,并加强与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及时解决护学岗建设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内保、治安(巡特警)、交警、警务督察等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采取明查暗访、视频巡查等方式,对护学岗工作组织部署、推进落实等情况开展督导检查,查找存在薄弱环节,提出具体整改意见。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将护学岗工作纳入年度综合业务绩效考评,并将高峰勤务机制常态落实、成效发挥等情况,与部门和个人评先奖优挂钩。对护学岗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应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护学岗民警和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履职尽责,因工作懈怠或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实行倒查问责。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99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