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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7/02/22 1.8w 阅读 273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相对集中行使旅游、城市管理、水务、安全生产、工商、食品药品、质监、劳动保障、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等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作为综合执法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其所属综合执法局具体实施执法工作。

第四条  在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具体范围包括: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区域,以及井头乡、皂河镇、晓店镇、黄墩镇、祥和社区、嶂山林场区域。

第五条  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原由宿迁市及所辖区有关部门实施的以下行政处罚权:

(一)旅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55号)明确予以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场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具体事项参照《市政府关于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宿政发〔2017〕19号)。

第六条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统一由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七条  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

第八条  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九条  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要加强日常监管,强化与旅游、城管、水务、安监、工商、食药监、质监、人社、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有关行政机关要加强监督指导,相应的监管权限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宜,应当告知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到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办理,不得因此增加行政许可项目、增设或延长行政许可审批期限。

第十条  有关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应当由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处理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处理,并配合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在收到有关行政机关移送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立案查处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后,书面通报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一条  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案件类型分别抄报有关行政机关备案。有关行政机关发现处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抄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确有错误的,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依法纠正。

综合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机关。有关行政机关经查属实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涉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嫌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查处;超越管辖权限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有关查处或者移送处理情况按规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宿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市政府负责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处理执法协调等具体事宜。对需要报市政府决定的,提出相关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综合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七)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不予配合,拒绝提供协助的;

(二)无特殊情形,继续行使已划转至骆马湖旅游度假区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

(三)对应当移送管辖的事项没有移送或者对移送的案件不予受理的。

第十六条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当事人对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宿迁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立案查处,但尚未完结的行政处罚案件,仍由原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