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6〕182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在骆马湖旅游度假区所辖区域,以及井头乡、皂河镇、晓店镇、黄墩镇、祥和社区、嶂山林场区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意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原由宿迁市及所辖区有关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1633项(详见附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行政执法职权
(一)旅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255号)明确予以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场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文化、广播电视、文物、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
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作为综合执法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其所属综合执法局具体实施执法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厘清权限,完善措施。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要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权力行使范围和权力事项目录,进一步明晰权力运行边界,及时公布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强配套制度和执法主体建设,强化执法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教育。落实机构、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确保执法机构配置和执法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
(二)依法履职,强化监管。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要逐项研究法律条文、执法依据,确保执法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执法机构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三)统筹协调,稳步实施。各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积极稳妥组织实施。建立由市编办、法制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广新局、水务局、旅游局、安监局、城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骆马湖度假区管委会要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衔接,及时做好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承接运转工作,确保权力调整“接得住”“用得好”。
附件: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目录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