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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减税费降成本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16/04/13 1.6w 阅读 356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鼓励各银行机构增加对实体经济企业的贷款投放,不低于上年的投放总量,不低于本行各项贷款的平均增幅。各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列入“511”工程入库企业、创新型梯队入库培育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随意断贷、抽贷。(市人行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银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配合)

(二)积极运作产业发展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对企业予以支持。加强政府与商业银行合作,充分发挥市级各类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本定向加大对实体经济企业的低息贷款支持力度。(市财政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配合)

(三)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信贷产品创新,支持开展“厂商银”、应收账款质押等供应链融资的新型信贷产品业务,对开展新型信贷产品业务成效显著的银行,予以表彰奖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银监分局、市财政局配合)

(四)鼓励银行机构对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好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减免保证金、适当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随意收缩正常付息企业的担保额度;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免收企业还款保证金。其中,国有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要在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情况下予以适当下调。(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各县区财政给予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50%。市财政对各区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贴息资金总额30%的一次性奖励。(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六)鼓励银行机构进一步优化产品设计和业务流程,放宽审贷条件和标准,扩大转续贷企业范围,开展限额循环贷、宽限期贷款、年审制贷款、中长期贷款、连连贷等转续贷业务,积极推动市区企业周转贷业务创新,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难题。(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银监分局、市人行、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七)鼓励银行监管部门依法要求银行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社会公布。(市银监分局牵头,市物价局、市政府金融办、市人行配合)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八)从2016年起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市财政局牵头)

(九)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取消网络计量检测费、粮油储存品质鉴定检验费、房屋租赁手续费等收费项目。降低强制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园区内工业企业按省定标准的30%收取,园区外工业企业按省定标准的50%收取,其他按省定标准的80%收取。(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十)支持企业实施并购创新。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按照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情况给予并购创新奖励。对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办理房产转让手续且属于契税免征范围的,免交房屋转让手续费。(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

(十一)对非货币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第五年缴纳。个别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临时性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对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市地税局牵头,市国税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二)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应退尽退,应抵尽抵。对符合产业政策、有较好发展前景、一时遇到较大困难的企业,制定相应标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一定期限内实行税费缓收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市财政局牵头,市地税局、国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配合)

三、降低企业用工、物流成本

(十三)将现行针对困难企业的社保缴费政策拓展到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等行业。2016-2018年,在继续实施现有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础上,失业保险费率再降0.5个百分点。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税局配合)

(十四)贯彻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均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补贴标准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执行。支持企业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少裁员、不裁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五)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的力度。企业在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后,职工技能培训费用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其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费额度内予以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清理规范物流园区、公铁水运等环节和领域及进出口环节、海关监管区场站服务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物流园区综合功能,支持物流园区发展“公水联运”集装箱业务,利用公共仓储区开展供应链管理,并对宿迁绿色建材等产业运输享受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待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宿迁海关配合)

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十七)从2016年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价格下调3.12分/千瓦时。停止收取企业变压器恢复启动费。对通过AAA级信用评价认证、每月及时缴纳电费且无逾期缴费记录或签订委托银行电子划拨电费协议或提供质押、银行保函的企业用电采取月末31日前按实际使用电费结算方式,可分一次或多次缴费。供电公司尽可能将红线规划靠近企业,降低企业电力专线建设费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供电公司配合)

(十八)积极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模,降低骨干企业用电成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供电公司配合)

(十九)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指导企业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优选采用节能降耗设备及生产工艺,促进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支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供电公司配合)

(二十)对工业用地,探索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一般不超过30年)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工业用地租金标准和弹性年期出让价格可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进行折算。(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二十一)降低企业非生产使用要素资源成本。鼓励供电、供水单位对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集体宿舍用电以及集体宿舍和非营利性职工食堂的用水、用电,由企业根据消耗量自行选择居民和非居民价格。对企业消费水电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对供热管道等基础设施,推动实施供热热源引入按需就近接入主管网,接入点以上设施由运营公司承担,接入点以下设施由企业承担。(市物价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供电公司配合)

五、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二)进一步拓展“并联+串联”审批实施范围,构建行政审批网上全流程办理,推进审批便利化。开展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清理,切实方便企业。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严格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不得将招标人应缴纳费用转嫁投标企业,开放招标文件免费在线浏览。(市编办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政管办等配合)

(二十三)加大各类扶持政策兑现落实力度。加大招商引资承诺企业的政策、企业“退二进三”补贴政策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扶持企业发展的奖补资金政策等兑现进度,按照约定和要求严格落实到位。提高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兑现频率,实行半年兑现。对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因支付款项不及时引发的“三角债”问题进行专项督查,限期履约支付欠款。(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国资委等配合)

(二十四)加强涉审中介治理,对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市编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十五)放开经营服务性项目市场准入,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社会机构为企业提供服务,凡市场竞争充分的经营服务性项目,放开政府定价管理。(市物价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配合)

(二十六)组织开展企业缴纳保证金情况专项调查,对企业缴纳的招投标、土地拍卖、农民工等保证金,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退还。(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政管办、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配合)

(二十七)探索实行承诺制审批方式。建立投资项目管理目录,对一般项目试行承诺制审批,承诺到期后,相应职能部门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的可以正常生产经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将企业负责人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能耗高、污染重的项目仍按原审批程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管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等配合)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牵头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此前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省政策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4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