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改善贫困残疾人生存现状,全面加快因残致贫家庭脱贫致富奔小康步伐,现就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以实现残疾人全面小康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以满足贫困残疾人现实需求为导向,创新残疾人照护服务载体,完善残疾人服务保障体系,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困难和因残致贫问题,为推进残疾人与全市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积极发挥社会和家庭的共同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坚持分类识别与精准施策相结合,根据不同的残疾程度、残疾类别,提供不同的照护服务和政策支持,推动贫困残疾人精准脱贫。
(三)坚持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乡镇(街道)具体负责,因地制宜推进和利用“残疾人之家”等载体建设,实现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服务全覆盖。
三、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全市全面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第一步,至2017年底,市区和3个县各建成1个重度精神残疾人托养照护机构,全市建成70家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第二步,至2018年底,全市符合托养条件的精神类残疾人都得到托养服务,所有乡镇(街道)建成“残疾人之家”,并向村居(社区)拓展延伸。第三步,至2020年底,实现照护服务全覆盖,所有低收入家庭残疾人都能享受不同的照护服务。
四、照护对象、方式及补助
根据全市“十三五”脱贫目标和贫困残疾人现实需求,将全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全部纳入照护范围。残疾人照护补助资金按照属地原则和残疾人保障金入库级次,由各级财政、残联、民政统筹安排使用残疾人相关经费。
(一)托养服务
1. 精神类托养。依托市、县(区)精神(脑科)医院建设残疾人托养照护机构,对经认定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类残疾人,提供寄宿制集中托养服务。
2. 其他类残疾托养。智力、肢体类一、二级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由各级(市、县区)托养机构提供寄宿制集中托养服务。
寄宿制集中托养补助标准1000元/人/月,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经残联审核后按季度拨付。市区范围符合条件的托养对象入住市级托养机构的,由市财政承担,其中属于宿豫区户籍的,由宿豫区直接将应补助资金划转至市级托养机构。凡享受“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签订托养协议进入托养机构的,次月起“两项补贴”转为托养补贴,托养期满或期间残疾人自行解除托养协议的,次月起继续享受“两项补贴”,不再享受托养补贴。
(二)日间照料服务
纳入日间照料服务范围的残疾人,年龄在16至60周岁,属于肢体、智力、精神、视力的三、四级轻度残疾和残疾类别为听力、言语、多重残疾,进入“残疾人之家”享受日间照料、职业康复、文化教育等服务。
按照日间照料实际人数,补助标准200元/人/月,由各级残联按季度审核拨付到“残疾人之家”,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购买保险
对于享受寄宿制托养服务和“残疾人之家”日间照料服务的残疾人,各服务机构统一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含人身意外伤害险)。
按照不低于50元/人/年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按年度经残联审核后拨付。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托养对象入住市级托养机构的,由市财政承担,其中属于宿豫区户籍的由宿豫区直接将应补助资金划转至市级托养机构。
(四)奖补资金
1. 建设补贴。按照建设标准,对新建的考核合格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之家”和寄宿制托养机构,分别最高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10万元、15万元。市财政对市区按50%补贴;对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按20%补贴。
2. 考核奖补。市、县(区)对寄宿制托养机构和“残疾人之家”服务人数、质量和辅助性就业等工作进行考核(具体依据考核细则),按考核结果给予一次性奖补,考核奖补和星级评定挂钩,分为3个星级,被评为一星级的奖补3万元、二星级的奖补5万元、三星级的奖补8万元。奖补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五、载体建设
“残疾人之家”是残疾人照护体系的重要载体。要按照“依托基层、重在整合、务求实效”的原则,全面加强“残疾人之家”的建设与管理,着力打造富有活力的服务平台。
(一)责任主体。“残疾人之家”责任主体为各县(区)政府,乡镇(街道)要做好“残疾人之家”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工作。“残疾人之家”是基层社区服务和社会助残服务的有机结合,扶持和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领办,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实现服务常态化、长效化。
(二)建设标准。“残疾人之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按“十有”标准建设。即有合法的法人登记注册、有独立的财务核算、有统一的名称标识、有适宜的活动场所、有必要的功能设置、有专职的服务队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台账资料、有便捷的网络管理和有完整的工作体系。
(三)政策扶持。各乡镇(街道)要注重资源整合和政策集成,充分利用闲置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场地,新建或改建“残疾人之家”。“残疾人之家”要有相对独立区域和配套服务功能、设施。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之家”,并在场所选用、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其一定扶持。
六、保障措施
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是解决“因残致贫”问题的重要举措,更是一项民生工程、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方力量,强化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得到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放在重要位置,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各乡镇(街道)要规范“残疾人之家”的运行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保障“残疾人之家”持续有效的发挥作用。
(二)强化分工协作。进一步统筹各相关部门的力量,为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提供有力保障。残联部门要做好建立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的指导、监管、补贴发放和考核工作;扶贫部门要做好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认定把关;财政部门要将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资金纳入年度预算;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全部纳入相关保障和救助范围;卫计部门要为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和体检服务;人社部门要为进入“残疾人之家”的残疾人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就业援助和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扶持等;体育部门要在一定范围内适配“残疾人之家”室外运动器材,并进行运动指导;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机构要加大对“残疾人之家”的捐助力度。
(三)强化考核监管。将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项目。残联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照护体系的资金使用情况和“残疾人之家”可持续稳定运行等方面进行监管和考核。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相关资金,确保“残疾人之家”规范运行。
附件:“残疾人之家”建设标准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残疾人之家”建设标准
|
有合法的 法人登记 注册 |
“残疾人之家”应报县(区)残联核准,经社会组织管理、工商等部门批准设立,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残疾人亲属兴办、领办,并遵照国家法规合法运营。 |
|
有独立的 财务核算 |
“残疾人之家”财务独立核算,确保各项资金按规定使用,适时向社会公开收支情况。 |
|
有统一的 名称标识 |
统一称为“××县(区)××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由市残联统一制作。 |
|
有适宜的 活动场所 |
(1)“残疾人之家”的各类建筑要有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新建或购置相应的场所,也可以将村居合并后的闲置场所经政府批准调剂改建使用。其中精神、智力类残疾人接受日间照料服务需有相对独立的活动场所。 (2)“残疾人之家”选址应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地方,交通便利,适宜残疾人出行,其中用于托养和辅助性就业的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室外活动场地不少于100㎡。 |
|
有必要的 功能设置 |
“残疾人之家”必须单独设置日间照料室和辅助性生产劳动室。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托乡镇(街道)所属的公共资源,按照合理、实用原则,单独或综合设置休息室、厨房、餐厅、卫生间、康复训练室、心理疏导室、文体娱乐室(区)、辅助性就业用房等。 |
|
有专职的 服务队伍 |
有与“残疾人之家”功能匹配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要求身体健康,健康证持有率达100%。管理和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不低于1:10。 |
|
有健全的 管理制度 |
建立各项规范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标准要公开,建立与乡镇、街道残联匹配的工作机制,“残疾人之家”服从当地残联的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年审。 |
|
有规范的 台账资料 |
各项服务内容,要有详细的记录,对服务对象建立个人服务档案。 |
|
有便捷的 网络管理 |
“残疾人之家”逐步实现宽带网络全覆盖,接入宽带网络,可通过网络化技术丰富服务,在满足残疾人网络生活的同时,建立市、县区两级远程监管平台,实现服务监管远程管理,切实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
|
有完整的 工作体系 |
“残疾人之家”开展的各项服务工作,要符合县(区)残联的各项业务工作要求。各县区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之家”的业务指导,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残疾人之家”要结合当地残疾人实际状况,在重点村、社区设置相应的服务点,将残疾人托养、康复、辅助性就业等服务延伸到残疾人家庭,构建完整的“残疾人之家”服务平台。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