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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2017/06/08 1.8k 阅读 75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再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项制定出台监管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彻底改变“重审批轻服务”传统思维,把工作重心放在服务上,切实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提升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项 目 名 称

实施机关

处理方式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市、县(区)教育局

取消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取消

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取消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市、县(区)水利局

取消

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取消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市、县(区)农委

取消

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取消

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市、县(区)文广新局

取消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取消

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取消

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取消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