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再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逐项制定出台监管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彻底改变“重审批轻服务”传统思维,把工作重心放在服务上,切实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提升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政府科学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取消11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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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
实施机关 |
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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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 |
市、县(区)教育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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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核准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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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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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市、县(区)水利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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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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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审批 |
市、县(区)农委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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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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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打印业务审批 |
市、县(区)文广新局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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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方案的审批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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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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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
取消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