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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赋予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部分审批职权的通知

2016/01/13 2.3k 阅读 291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精神,结合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经开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需要及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承接能力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赋予市经开区管委会部分审批职权。现就授权项目及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授权项目

1. 城市园林(道路)挖掘、损坏、占用许可;

2. 建筑(含市政)工程施工许可(限工业项目、市政项目、建筑装饰装修、拆除工程);

3. 燃气经营许可(停、歇业许可);

4. 排污许可及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

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验收;

6.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和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交换审批;

7.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国省干道除外);

8. 市级权限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9. 在市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10. 全区性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以及基金会以外的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明晰行使主体

市经开区管委会系市政府派出机构,依据《江苏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可行使审批或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等职权,相关授权职能可相对集中办理,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审批、区事区办”。以上权限涉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的10项职权,自2016年1月15日起由市经开区管委会行使。

三、强化监督指导

市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做好项目承接工作,完善综合执法机构、便民服务机构和其他职能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权力下放后的行政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赋予的行政职权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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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