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农委《关于宿迁绿苑食品有限公司和沭阳县兴隆生猪屠宰厂申请设立生猪屠宰加工项目征求意见的复函》(苏农函〔2016〕21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同意沭阳县新建宿迁绿苑食品有限公司和沭阳县兴隆生猪屠宰厂2个生猪屠宰加工项目,并就项目实施提出如下要求:
一、沭阳县、市农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54号)等有关规定,做好新建屠宰加工项目规划、设计和投产后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新建屠宰场址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远离供水水源地,与城镇居住区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卫生要求,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无污染源;要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生产和流通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新建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污水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处理能力满足生产需要。
四、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满足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屠宰加工项目的工作流程和设计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的规定,生产能力需达到该标准规定的Ⅱ级要求(每小时屠宰量120头及以上),企业品质检验人员和驻企业官方兽医人员数量与屠宰能力相适应。
六、市农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生猪屠宰厂监督检查规范,切实加大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屠宰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