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
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意见》、中共江苏省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和《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对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对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政府重大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坚持依法依规。贯彻实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凡应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宿迁实际,因地制宜,注重实效,依法推进,不断完善。
第四条 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凡市政府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均应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具体范围如下:
(一)市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调整方案;
(三)市财政预算和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市本级决算;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六)事关本市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七)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保等方面的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城镇建设重大事项;
(八)由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兴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项目立项;
(九)法治政府建设重大措施;
(十)重大行政区划调整方案;
(十一)重大行政区划名称的变更;
(十二)与外国地区缔结地方友好关系;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十四)上级政府授权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十五)市政府认为需要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和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和有关制度,要求市政府报告有关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拟请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人大办公室提出初步议题申请。
第七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拟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人大办公室提出初步议题申请。
第八条 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人大办公室提出初步议题申请。
第九条 凡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或者审查,并由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十条 凡属按规定应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的重大决策事项,须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凡属应当征求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法定权限报请上级批准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先报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征求意见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按照报告事项范围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需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依次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根据市政府研究意见,与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商研究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年度中需要增加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应主动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申报,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 所有向市人大办公室提交的议题申请、议案、报告等材料,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扎口报送。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按职责起草议案和报告材料,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对应处室,由有关处室按顺序报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市政府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印制议案和报告并报送市人大办公室。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的议案,应包括该事项的基本情况,必要性、可行性说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等。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召开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事项,市政府应根据会议要求安排负责人列席会议,并报告相关议案和事项。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安排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及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决定决议的贯彻实施情况,根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并结合工作实际,可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集中报告,也可以在有关专项工作报告中报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应高度重视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研究,并明确专人负责,强化责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与市人大办公室的沟通衔接,并督促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做好议题申报、材料撰写、贯彻落实等工作,保证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全面及时高效开展。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