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宿迁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调整全市因工伤残人员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因工致残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且领取定期伤残津贴的人员;因工死亡人员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二、调整项目
定期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调整幅度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为14.9%,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涨幅为2.8%。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进行测算,今年全市因工伤残人员定期待遇调整幅度为11.2%。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201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