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市政府办<关于对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关于对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实施细则(试行)
为认真落实《关于对严重失信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宿政办发〔2016〕110号)要求,确保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得到维护,依法依职对相关主体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根据我局工作职责,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联合惩戒对象为本市存在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包括欠薪单位和欠薪自然人。
欠薪单位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用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
欠薪自然人指前款欠薪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非法用工主体的经营人、责任人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分包人。
第二条严重欠薪失信行为是指具有以下欠薪行为之一:
(一)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二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三个月以上,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失信行为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追诉标准的;
(三)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因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法应在未结清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工资但拒不垫付的;
(四)建设工程项目发包人或总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或分包人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三条严重欠薪失信信息的认定,由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欠薪行为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后,依法定程序作出。
第四条欠薪失信信息包括欠薪失信行为人的基本信息、主要失信事实、行政处罚(处理)情况,以及认定部门的名称和时间等。
第五条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接受欠薪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符合立案条件的欠薪案件。对欠薪案件依法作出责令支付的法律文书,并载明将予以失信惩戒的风险提示内容。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名单录入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严重欠薪失信信息交换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列为日常巡查和各类专项检查的重点,可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或有关新闻媒体予以公示严重欠薪失信信息。
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公示有效期,欠薪单位自认定之日起7年,欠薪人自认定之日起5年。
第七条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对其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修复。失信行为人是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到作出处理的相关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失信行为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到作出处理的相关部门提出并说明理由。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回复,并撤销或修正相关失信信息,同时将异议处理结果反馈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第八条严重欠薪失信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其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修复其失信信息,并及时将修复信息反馈至同级信用管理部门: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被欠薪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三)公示有效期届满;
(四)其他符合严重欠薪失信信息修复的情况。
严重欠薪失信信息修复后6个月内再次发生欠薪行为的,相关部门将恢复其严重欠薪失信信息。
第九条对失信人在有效期内取消各类劳动保障优惠政策、扶持资金和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