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各相关单位:
为引导和促进企业在生产经营发展的基础上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结合我市2016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及2017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现就我市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2017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我市2016年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依据2017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结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镇劳动就业状况及我市企业工资的实际状况,确定201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
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
工资增长下线为3%;
不设上线。
二、指导意见
1、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结合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及其不同岗位工资调整幅度,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2、企业在确定工资增长时,应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人员与其他职工的工资增长比例,应重点提高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逐步缩小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差距。原则上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3、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2017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工资增长基准线与上线之间合理安排本企业2017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可在工资增长下线与基准线之间合理安排本企业2017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4、垄断行业或本单位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国有企业,工资增长不应高于基准线。
5、本年度因经营亏损等情况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应通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程序,确定职工工资水平。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