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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文件精神...

2016/07/20 1.3w 阅读 70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5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市环境监管执法水平,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厘清职责,完善环境监管责任体系

(一)完善地方政策体系

1.制定地方性环保法规规章。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强化生产者保护环境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二)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

2.落实分工负责、部门共管机制。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环保执法事项目录,明确环保执法职责,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执法事项目录依法履行职责,独立作出行政决定、开展行政执法。

3.进一步厘清环保职责。市、县区环保部门要结合全市综合改革相关要求,分别按照机构“三定”实施方案,进一步厘清内设机构职责及市、县区事权划分,做到工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各县区要明确地方环保部门和园区环保机构的工作职责。

4.推进环保执法重心下移。法律规定执法权限可以由县区行使的一律下放行使。负有环保执法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县区环保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以及重大案件和跨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有环保执法职责的县区有关部门作为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范围内环保监管执法工作。

5.监管执法空间全覆盖。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和开发区(新区、园区)特殊环境监管网格。网格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边界清晰、责任明确、任务具体、运行高效。监管网格“五定”落实情况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6.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明确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加强环保执法工作领导,支持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在机构、编制和财政上予以保障,切实提升基层环保执法能力。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保执法难点问题2次以上。建立生态环保行政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将生态红线区域保护、环境质量、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项目落实、污染防治等纳入环保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探索开展环境审计,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及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审计。

7.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规范自身环境行为。督促企业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自觉履行企业的保护环境责任和社会义务。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消除,及时有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鼓励其它企业自觉公开环境信息。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财政、税收和环保部门建立相应激励政策。

(四)强化监管责任追究

8.实行行政追责。对环境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环保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下级政府,由上级政府环保部门实施约谈。

9.实行刑事追责。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10.实行终身追责。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建立倒查机制,实施终身追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五)进一步强化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环境监管力度

11.加大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力度。要加大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和平板玻璃、火电、化工、水泥、造纸、印染、电镀、城镇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共享对重点排污单位监管信息,采取暗查、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严惩环境违法行为,严格追究监管责任。

12.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环保、经信、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城管、商务、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监管;经信部门要加大对落后产能(设备、工艺)的淘汰力度;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全面查清黄标车及老旧车底数,加大路查与路检力度,完善黄标车限行政策;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渣土运输及城市道路扬尘控制管理;其他部门应各负其责,形成大气污染防治合力,认真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3.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源头管理,将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作为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重要内容。各县区要按照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组织发改、经信、国土、建设、城管、规划、工商、食药监(市场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合力做好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落实省、市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要求,按照“关停一批”、“登记一批”、“整治一批”的工作思路,对排查清理出来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处理。全市要于2016年10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六)重拳打击违法排污

14.坚持铁腕治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处罚措施;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产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严格追责,及时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对生效的行政处罚,环保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15.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建立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加强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做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明确案件移送的职责、时限、程序和监督等要求。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实施法律监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加强环境案件的审理。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

16.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环境监管执法行为

(七)规范环保行政执法行为

17.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文明礼貌、标准语言、统一着装、主动亮证,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使用统一制定的法律格式文书。

18.执法程序规范化。完善并规范执法流程,采样监测、现场检查、立案登记、调查取证、案件审议、报批、法律文书送达等程序完整规范。

19.推进执法留痕。运用移动执法信息系统,自动录入现场检查记录表单,形成“菜单化”“模块化”的电子任务清单,实时采集现场信息和监察情况,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过程动态化、智能化、精细化管理,提高执法内容的完整性、执法工作的高效性、执法质量的一致性、执法目标的精确性。

20.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计划执法。完善“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计划执法检查制度和随机抽查制度,明确市控重点监管对象,科学合理确定抽查频次;将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和具体责任人,完善环境监管档案,推进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建设。

(八)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稽查与监督

21.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市级要加强对县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建立有效的层级监督机制。市环保局每年要对两个县区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要通报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参照执行。市环保局要探索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机制,重点督查县区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落实情况。

(九)实行执法信息公开

22.市、县区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目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

(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23. 畅通公众意见表达渠道。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45”政府热线和网络平台的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

24. 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积极查处媒体曝光的环境违法行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发挥媒体信息公开、政策解读、互动平台、引导教育功能,建立良好政舆关系。

25.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完善污染有奖举报、环保圆桌对话、环保法律援助等机制。建立环保执法公众监督机制,邀请环保执法义务监督员参与、监督环保执法,扩大环保志愿者队伍,推进环保公益诉讼组织建设。

四、强化队伍,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十一)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26.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市县(区)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市县(区)机关精简人员重点充实环境监察、固废管理、环境应急等环保一线执法力量,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

27.加强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重点强化乡镇(街道)网格化巡查机构建设,根据需要配齐人员,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努力做到巡查全覆盖,及时发现并上报问题。

28.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

(十二)强化执法能力保障

29.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必要装备,根据全市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妥善做好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环境监测、环境应急、辐射监管、生态监控等执法检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障。

30.统一佩戴环保执法队伍标识、穿着执法制服。2016年年底前,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制式服装,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

31.完善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切实提高环境监控预警水平。

32.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必要保障。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印发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