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市直各学校:
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现将新修订的《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教育工委 宿迁市教育局
2026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暂行办法
一、决策原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宿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集体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市委教育工委、市教育局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第三条 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决策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包括:教育改革和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教育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审计、巡察问题整改等工作;基础设施、新建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改扩建工程、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预算安排及重大资产采购、重大项目资金分配;需要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安排包括:确定班子成员分工事项;决定市委教育工委管理的干部任免及教职工交流轮岗事项;决定向市委推荐县处级后备干部事项;决定教育系统评先评优,表彰奖惩等事项;以及发展党员等其它需要集体决策的涉及人事方面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向上级报批年度重大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所有项目)或本单位内部确定投资额低于上述标准但须集体研究的项目安排事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或本单位内部确定金额低于上述标准但须集体研究的项目实施事项,含预算、招标、合同、结算等;其它需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包括: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1万元的非日常性支出(定期发放的工资福利、水电通信等日常运转费用除外);为同一项目、合同或事项在其完整执行周期内累计支付达到或超过1万元的资金安排;未达上述金额但需集体研究的非日常性、特殊性支出;以及其它需集体决策的资金使用事项。
三、决策程序
第八条 酝酿决策。决策前,需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政策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相关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广泛听取意见,保障群众利益。提请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即由相关处室申报、分管领导同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提出。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领导班子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涉及干部提拔任用的,应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第九条 集体决策。领导班子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明确表达意见。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其意见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二分之一以上反对的)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第十条 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局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和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市直各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