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
政策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8/11/20 1.5w 阅读 179 点赞
沭阳县、宿豫区、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按照《省政府关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转移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9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41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权(设立、变更、终止)下放至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权下放后,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业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等工作。区人社局负责设立(变更、终止)审批、机构监管等工作。承接市权下放的县区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衔接,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明确审批受理地域范围。宿豫区、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新区、洋河新区、苏宿工业园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三、明确管理权限。审批权下放后,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见附件),移交办学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四、认真执行审批各项政策规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发〔2014〕170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对有特殊要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如民办消防职业培训学校等)的审批,要认真把握政策界限,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并聘请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家共同把关,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接管理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特点,加强宣传有关政策法规,督促提高办学质量。同时,要加强对办学过程中重要时期、重点环节的监管,切实做好办学能力、诚信评估和第三方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纠正违规违法问题,坚决维护相关机构和各类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件:下放管理权限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下放管理权限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单

沭阳县(2所):

1、宿迁市宿淮职业培训学校

2、宿迁市智派职业培训学校

宿豫区(12所):

1、宿迁市兴业职业培训学校

2、宿迁市新世纪职业培训学校

3、宿迁市大众汽车职业培训学校

4、宿迁市金利职业培训学校

5、宿迁市万众电子商务培训学校

6、宿迁市智明网络创业培训学校

7、宿迁市清大东方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8、宿迁市京东职业培训学校

9、宿迁市木槿花开职业培训学校

10、宿迁市心创职业培训学校

11、宿迁市传习职业培训学校

12、京东无人机职业培训学校

宿城区(42所):

1、宿迁市远程职业培训学校

2、宿迁市金方正职业培训学校

3、宿迁市昌升职业培训学校

4、宿迁市金城职业培训学校

5、宿迁市优肯职业培训学校

6、宿迁市恒力职业培训学校

7、宿迁市立信会计职业培训学校

8、宿迁市金算盘职业培训学校

9、宿迁市推拿按摩职业培训学校

10、宿迁市尚美彩妆美容美发职业培训学校

11、宿迁市诚信会计职业培训学校

12、宿迁市兴建建筑职业培训学校

13、宿迁市金豆子职业培训学校

14、宿迁市天翔职业培训学校

15、宿迁市欣欣职业培训学校

16、宿迁市沃尔普电子商务职业培训学校

17、宿迁市树人网络职业培训学校

18、宿迁市爱迪生职业培训学校

19、宿迁市虹枫康复护理职业培训学校

20、宿迁市中函会计职业培训学校

21、宿迁市佳成家政职业培训学校

22、宿迁市新华职业培训学校

23、宿迁市翰林职业培训学校

24、宿迁市翔天职业培训学校

25、宿迁市银河职业培训学校

26、宿迁市智博职业培训学校

27、宿迁市创成职业培训学校

28、宿迁市凡起职业培训学校

29、宿迁市智创职业培训学校

30、宿迁市志成职业培训学校

31、宿迁市远航职业培训学校

32、宿迁市黄河职业培训学校

33、宿迁市红墙孕佳职业培训学校

34、宿迁市晶莎美容美发化妆培训学校

35、宿迁市康颐职业培训学校

36、宿迁市洁润职业培训学校

37、宿迁市新爱婴职业培训学校

38、宿迁市月贝佳职业培训学校

39、宿迁市健康职业培训学校

40、宿迁市楚天职业培训学校

41、宿迁市城市职业培训学校

42、宿迁市涓涓月嫂职业培训学校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