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13〕244号),结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指导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线调整标准
(一)最低工资指导线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人均年最低工资不低于市区年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8月1日起调整为1620元/月)的1.5倍即29160元执行。
(二)最高工资指导线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在原有最高工资指导线的基础上,提高8000元,具体标准为:一般管理和技术人员50400元;文员、驾驶员44400元;保安、保洁类人员40400元。
特殊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原则上不高于同类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
二、工资总额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总额为应发工资,包含个人应缴的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不包含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年度目标考核奖金。
三、执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市财政局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