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苏人社发〔2018〕384号)、《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财社〔2018〕5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宿迁市市区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市区创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创业培训在促进创业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创业培训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补助资金的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培训是指政府购买创业培训服务项目。创业培训对象是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勇于投身创业实践的城乡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以大学生、农民、科研人员、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为重点群体。
第三条创业培训的主要项目有创业意识培训(GYB)、创业能力培训(SYB)、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IYB)、创业增长战略培训(EYB)、创业模拟实训和网络创业培训等。创业培训实行小班制教学,培训班每班30-35人,最高不超过40人。
创业意识培训(GYB),是为劳动者产生创业想法进行启蒙教育。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由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为主。培训课程一般不少于24个课时。
创业能力培训(SYB),是为已有明确具体的创业想法,且具有一定创业愿望和潜能的劳动者或已创业不满6个月的创业者提供基本创业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由创业培训讲师授课为主。培训课程一般不少于64个课时。
创业者能力提升培训(IYB),是为已创办实体的创业者,提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培训。培训采用互动式教学,由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成功人士讲授,与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考察相结合。培训课程一般不少于56个课时。
创业增长战略培训(EYB),是为帮助已创办实体的创业者,分析自己企业发展战略的方向和具体目标, 提供扩大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的培训。培训采用互动式教学,由创业培训讲师和创业成功人士讲授。课程一般不少于36个课时。
创业模拟实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的创业实践训练,通过模拟创业过程、建立虚拟公司将创业知识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相结合,提升创业者的社会适应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采用集中授课、操作实训和运营演练相结合的形式。培训课程一般不少于40个课时。
网络创业培训,是已有明确具体的互联网创业想法,对学员进行基础的网络知识教学,指导学员熟悉掌握网店注册、装修、商品的上架、推广以及网店经营等网络创业技能的培训。培训采用集中授课、操作实训和运营演练相结合的形式。培训课程一般不少于36个课时。
第四条市人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市区创业培训制度、制定创业培训目标、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资金使用评估、指导基层人社部门规范创业培训等工作。
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人社部门负责培训目标执行、培训机构管理、教学监督管理、教学质量评估和培训补贴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人社部门根据创业培训工作目标,鼓励吸纳社会优质创业培训和服务资源,参与创业培训工作。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方式,综合考察基本条件和创业培训服务经验、学员培训后成功创业、提供后续跟踪服务等情况,择优确定承担本地区财政购买创业培训服务的创业培训机构。
第六条市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参与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人社部门的采购竞争:
(一)愿意承担公共创业培训。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经历的机构优先;
(二)具有至少2名经人社部门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自有师资,并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服务的组织工作;
(三)自有或租赁不少于2间(每间40平方米以上)固定开展创业培训的教室和相关教学设备;
(四)培训管理、财务会计、固定资产等管理制度健全,承诺能够按照创业培训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教学;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第七条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人社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地创业培训机构数量和政府采购条件,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与其签订《创业培训合作协议》,纳入本地创业培训协议机构管理,原则上协议期为两年。各开发区、新区、园区人社部门可委托宿豫区、宿城区人社部门代为开展辖区内符合条件培训学员的创业培训工作。
第八条按照“谁购买、谁监管”的原则,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考评工作要求,并依托信息系统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培训学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九条创业培训师资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认可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宿迁市网络创业培训讲师证》等是创业培训师资在市内进行创业培训教学、参加省星级创业培训讲师评定等创业培训师资活动的必备条件。
第十条市人社部门建立创业培训师资库,根据创业培训工作任务和师资情况,制定创业培训师资培训计划。参加师资培训班并考核合格的,由人社部或省人社厅颁发《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师资连续两年未进行创业培训课程授课或参与创业培训教学活动的,授课前应参加教学能力提升培训,以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创业培训师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退出创业培训师资库:
(一) 年度内累计两个班次培训质量较低,每期满意度平均分低于2.3分(满分3分)或培训合格率低于70%的;
(二) 在培训过程中违反创业培训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不按计划授课,且拒不改正的;
(三) 连续两年未承担任何创业培训教学任务,且拒不参加教学能力提升培训的。
第十二条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创业培训教材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教材办函〔2019〕4号)和《关于确定江苏省创业培训教材定点销售单位的函》,创业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教材应向教材定点销售单位购买。创业培训有关课程如需教学辅助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的,创业培训机构可通过引进或自主开发教学辅助平台方式,为培训学员提供教学平台上的创业演练。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机构应根据目标任务制订年度创业培训计划。开班前5个工作日提出开班申请,将《宿迁市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表》、《培训教学计划表》、《宿迁市创业培训学员花名册》、《创业培训学员入学登记表》(主表和附表)等材料报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并将开班申请信息上传信息系统。凡未及时备案或开班申报未通过的,不得享受创业培训补贴。培训过程中按照统一的创业培训大纲组织实施,并做好学员考勤、教学反馈等信息记录工作。培训课程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每课时培训学员到课率不得低于80%,低于80%的,该课时不予计算,需另行补足该课程安排。
第十四条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人社部门应采取远程视频抽查、电话回访、现场察看和满意度调查等监管手段,对每班次创业培训进行监管,重点检查开班计划执行、教学记录、师资授课、学员到课率等情况,督促创业培训机构规范实施培训活动,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培训班结业考评分为创业实务理论考试和《创业计划书》(或《行动计划》、《店铺规划书》)两部分。创业实务理论考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试题以教材内容为主;《创业计划书》(或《行动计划》、《店铺规划书》)成绩由授课师资核定;两门分数均超过60分的,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培训到课率低于80%的学员不予结业。
第十六条《创业培训合格证》模板由市人社部门确定,《创业培训合格证》信息应包括:证书编号、学员姓名、学员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培训时间、创业培训项目名称、证书核发单位、发证日期等。证书编号规则为宿迁地区代码3213、区域代号(第5-6位)、年份代号(第7-8位)、科目代码(第9)和顺序号(第10-13位)四部分组成。其中,地区代号市辖区(01)、宿城区(02)、宿豫区(11)。科目代码GYB(A)、SYB(B)、IYB(C)、EYB(D)、创业模拟实训(E),网络创业初始培训(F)、提升培训(G)、精英培训(H)。顺序号按先后次序编排,例:2018年宿城区某培训学员GYB发证的编号为“32130218A0001”。
第十七条创业培训机构在创业培训结束后6个月内,应根据学员的实际创业需求,采取电话咨询、上门走访、结对帮扶等服务方式,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咨询、跟踪指导等后续服务。
第十八条按照“谁购买、谁管档”的原则,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人社部门应建立创业培训项目实施及培训补贴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创业培训开班备案、创业培训教学监管、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及其他重要材料等。
第十九条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人社部门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创业培训补助资金的创业培训机构,自动解除创业培训合作协议,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追回违反规定骗取的资金,并处被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对专项资金进行项目评估。对疏于管理,培训效果不佳的各区(开发区、新区、园区),市级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下年度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区范围内创业培训表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