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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

2019/09/05 1.3w 阅读 338 点赞

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我局决定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现将《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995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处室:政策法规处)

宿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帮助人民群众办事创业,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推动人社事业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市前列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推动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总结形成人社系统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为下一步研究制定减证便民措施、建设一体化信息平台提供实践经验。

三、试点范围

(一)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确定在4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和11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一,相关事项详见附件1)。

(二)对已经取消的2项证明事项,在相关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中开展规范不提交证明事项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二,相关事项详见附件2)。本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规范取消证明事项后的相关业务经办工作。凡人社部、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供,也不得以试点为名推迟实施。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的相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和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开展的经办工作可以继续开展。本通知明确的11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和2项规范不提交证明事项试点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四、试点任务

有关处室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试点任务:

(一)确定适用对象

试点一。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相关事项申请人员适用4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相关报考人员适用11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其中: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以及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适用对象范围分别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考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考鉴中心)牵头,会同市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确定。

试点二。相关事项申请人员适用2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适用对象范围由社保中心会同信息中心确定。

(二)规范经办工作流程

社保中心、考鉴中心负责编制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附件5、附件6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附件7、附件8);社保中心调整规范2项不提交证明事项业务经办工作规程。也可相应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根据经办需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内容。

告知文书(含电子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惩戒措施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承诺文书(含电子文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的内容,已符合需要证明的相关条件,愿意接受必要的核查,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的承诺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等。

社保中心考鉴中心将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办事指南以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方便申请人查询、下载;社保中心、考鉴中心在本单位服务场所印制摆放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

(三)完善告知承诺机制

告知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试点一清单内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采取现行办理方式或者告知承诺制。由代理人代为承诺的,需经申请人特别授权,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到现场申请的除外。建立承诺退出制,申请人已作出承诺,但人社部门尚未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的,申请人可提出解除承诺,经审核后解除承诺。通过创新服务方式、提供优质服务、简化办事流程,鼓励、引导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相关事项。鼓励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试点的证明事项清单范围。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

告知承诺书签署后要及时启动对申请人承诺的核查。社保中心、考鉴中心要针对试点一、试点二相关证明事项的特点,会同信息中心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要进行核查的相关信息需求,分类确定核查方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及时排查不实承诺、冒名顶替等行为并消除各种隐患,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要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依法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社保中心、考鉴中心要会同信息管理部门充分利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进一步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人民群众的负担。要推进全覆盖日常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做好告知、承诺、审批、监管的有效衔接,防止监管真空。要督促申请人落实主体责任,鼓励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营造多元共治格局。

(五)健全信用管理机制

加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信息录入工作,将申请人承诺信息、践诺行为信息等记入信用档案,对试点中发现作出虚假承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法违规申领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的,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施联合惩戒。

(六)强化风险防控措施

社保中心、考鉴中心要认真梳理每个工作环节的风险点,建立风险防控机制。要采取多种措施,防范依据申请人虚假承诺或者违法违规申请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针对具体试点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等公示制度,在官方网站等在线平台和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示。要加强风险研判,研究制定实施告知承诺制和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能带来的风险的预防和补救措施。

五、试点时间和步骤

试点时间从20199月开始,至11月底前结束。试点工作按以下步骤和时间节点推进:

(一)准备阶段(9月)。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细则,部署试点任务,明确试点事项清单,编制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修订办事指南,完善监管、信用等配套措施,广泛开展宣传和政策解读。

(二)实施阶段(9月至10月)。围绕工作目标实施试点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检查和督导,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试点任务。

(三)总结阶段(11月)。社保中心、考鉴中心将本业务条线市试点情况、建立的制度规范、主要经验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情况报送政策法规处。

六、工作要求

本次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局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善试点任务。

(一)明确分工协作。政策法规处、行风办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社保中心、考鉴中心分别负责相关业务领域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向信息中心提出共享数据具体需求;政策法规处会同信息中心负责与市有关部门数据共享的协调市局通过官方网站、人社APP和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和工作宣传,合力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人员培训。社保中心、考鉴中心要加强系统内业务培训和宣传动员,确保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试点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本业务条线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做好总结评估。社保中心、考鉴中心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及时将经验做法报政策法规处。社保中心、考鉴中心要广泛收集企业和群众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改进工作的办法措施。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按业务条线及时向政策法规处报告(试点工作联系方式详见附件4

附件:1.试点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事项清单

2.试点二:规范不提交证明试点事项清单

3.试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展安排

4.市局试点工作联系方式

5.工作规程社会保险

6.工作规程人事考试

7.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社会保险

8.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人事考试

附件.docx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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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