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8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82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
二、申办条件
(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月履行申报缴费义务,且未列入企业信用失信名单;
(二)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近6个月没有批量裁减人员。批量裁减人员是指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比例达10%以上,裁减人员比例=(上年末企业职工人数-上月末企业职工人数)/上年末企业职工人数。企业职工人数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计算;
(三)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月份上月销售(营业)收入同比下降20%以上(如果没有去年同期数,则与上月数相比);
(四)企业发放职工工资有困难,近3个月未足额发放工资或只发放生活费;
(五)企业发放工资或生活费后,银行账户资金不能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不足过去6个月平均流动资金;
(六)能够提供有效担保(法人、自然人股东担保或财产担保);
(七)与单位职工协商一致,职工签字同意缓缴个人缴费部分。
三、申办流程
(一)申请环节。申请社会保险费缓缴困难企业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点击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下载《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见附件1)并填报、上传。同时,附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担保承诺书(见附件2)、银行所有存款账户余额对账单、参保职工同意缓缴个人社会保险费意见记录册(见附件3)等相关资料后保存提交。
(二)受理环节。税务部门受理企业缓缴申请后,资料齐全的,登记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台账,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传递至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三)会审环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开展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核工作,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税务部门。
(四)反馈环节。税务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次日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企业。(提交申请五个工作日后,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点击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提示提醒,查看审批结果)。
四、其他事项
(一)缓缴范围。中小微企业。2-6月免征后的个人缴费部分、7-12月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申请缓缴。大型企业。2-4月减征后的单位剩余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5-12月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申请缓缴。
(二)缓缴执行期和缓缴期限。缓缴政策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企业需按月申请缓缴。企业申请缓缴当月社会保险费的,应于每月10日前申请。企业已经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不得申请缓缴。因企业延迟申请等原因导致社会保险费已经被扣款的,本次申请无效。
(四)企业提供的申请表及材料上传件应为签字盖章后的原件扫描件。
(五)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担保承诺书
3.参保职工同意缓缴个人社会保险费意见记录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