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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她”力量|妇女节特辑(一):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2026/03/01 1.5w 阅读 133 点赞

致敬“她”力量|妇女节特辑(一):生育保险待遇保障

  • 发布日期: 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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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职工生育待遇

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职工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具体如下:

1.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自2022年2月10日起,可享

受15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再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及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3.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三)一次性营养补助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二、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待遇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产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生育时,在我省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生育当月处于参保状态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我省连续足额缴费不足12个月,或生育当月处于非参保状态的,不发放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 规定》的98天产假计发,计发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除以30。

三、居民生育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照居民住院报销政策执行。

四、住院分娩财政补助待遇

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并处于待遇享受期的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包括住院分娩以及住院分娩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目录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单人间、套间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以上部分除外)住院分娩方式包括顺产、助娩产、剖宫产等。

温馨提醒:在单位工作的妇女同志,由用人单位为其参保登记并缴纳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日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无固定工作单位的妇女同胞,可以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具体可下载“江苏医保云”APP,注册登录后申请开通灵活就业职工医保。手机微信、支付宝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进行线上缴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医保,自缴费成功之日起,第3个月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未参加职工医保的妇女同志,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可以通过下载“江苏医保云”APP,注册登录后申请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微信、支付宝搜索“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小程序进行线上缴费。未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自缴费成功之日起,60天后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守护女性健康,医保与您同行。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谨以这份暖心的医保政策保障,向全市广大妇女同胞致以节日的诚挚祝福,祝大家身体健康、阖家幸福!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守护每一份美好生活。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