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总体要求,全面清理调整我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前期建设阶段“零收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压降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减轻企业生产经营阶段的收费负担。
二、清理原则
(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涉及的收费原则上予以免收。
(二)属于政府强制征收但未提供服务的收费原则上予以免收。
(三)属于政府职能部门已暂停的管理事项涉及的收费相应停止征收。
(四)属于资源类、环境保护类、惩罚性赔补偿收费及有利于司法行政资源合理有偿使用的收费予以保留。
三、清理调整意见
(一)免收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劳动能力鉴定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限于工业企业和个人)、强制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强制性计量检定收费、强制性卫生监测检测收费、强制性药品检验费、法定培训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限于工业企业)。工业企业的应建人防工程由财政受益地政府(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
(二)暂停征收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暂停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
(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性计量检定收费、委托性卫生监测收费、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收费、委托性药品检验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清理调整的收费项目具体情况详见附件1。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减免政策。免收、暂停征收上述收费项目后,涉及工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保留11项(见附件2),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不得通过将事权转移至其他机构办理收取费用。对免收费的强制检验、检定、监测、检测等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继续履行职责,编制具体事项清单或目录,于10月31日前面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及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通过公示牌(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主动告知优惠减免政策,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完善财政经费保障。免收和暂停征收上述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察、财政、物价、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加大对收费清理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拖延、拒绝执行、变相收费、拒绝服务等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
附件:1.免收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2.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览表(适用于工业企业)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免收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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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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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免收项目(8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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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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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民防局 |
限于工业企业。工业企业的应建人防工程由财政受益地政府(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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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经济和信息化委 |
限于工业企业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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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强制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质监局 |
委托检验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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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强制性计量检定收费 |
质监局 |
委托检定除外。自检测机构改革完成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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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强制性卫生监测、检测收费 |
卫生计生委 |
委托监测检测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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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强制性药品检验费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委托检验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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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法定培训收费 |
各有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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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暂停征收项目(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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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道采砂管理费 |
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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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 (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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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性计量检定收费 |
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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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委托性卫生监测收费 |
卫生计生 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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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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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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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委托性药品检验费 |
食品药品监管局 |
附件2
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适用于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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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立项 级别 |
资金管 理方式 |
文件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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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交通运输 |
苏财综〔201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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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开放式收费站:客车最低10元/车;货车最低12元/车•货车计重收费最低1.5元/吨•车次。联网收费:客车最低0.45元/车•公里,货车计重收费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 |
国家 |
缴入国库 |
交公路发〔1994〕686号,苏财综〔91〕135号,苏财综〔96〕75号、苏价工〔1996〕236号、苏交财〔1996〕55号,苏财综〔2002〕49号、苏价服〔2002〕133号,苏价服函〔2004〕5号、苏财综〔2004〕5号,苏价服函〔2004〕6号、苏财综〔2004〕6号,苏价服〔2004〕50号、苏财综〔2004〕9号,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6〕70号,苏价服〔2009〕4号、128号、320号,财预〔2009〕79号,苏价服〔2012〕4号,苏价服〔2013〕438号 |
国家公布项目。各收费站的设立及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按专项批复执行。财预〔2009〕79号明确自2010年1月1日起暂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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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
按计价费〔1998〕800号、苏财综〔1998〕24号等文件执行 |
国家 |
缴入国库 |
价费字〔1992〕191号,计价费〔1997〕2500号、苏价费〔1997〕522号、苏财综〔1997〕198号,苏价费〔1998〕80号、苏财综〔1998〕24号,计价费〔1998〕800号,苏价费〔1998〕291号,财预〔2009〕79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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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检验费和临时检验费 |
按省规定标准90%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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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证书费 |
正本:50元/套,副本:10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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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赔(补)偿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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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路产公路损失赔(补)偿费 |
按苏财综〔2005〕109号文执行 |
省 |
缴入国库 |
苏价服〔2005〕397号、苏财综〔2005〕109号、苏交公〔2005〕12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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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航道赔(补)偿收费 |
按苏价服〔2016〕118号文执行 |
省 |
缴入国库 |
按苏价服〔2016〕118号文执行 |
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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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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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污水处理费 |
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1.08元/吨,工商服务业用水1.05元/吨,特种用水1.15元/吨。 |
国家 |
缴入国库 |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发〔2006〕92号,苏发〔2008〕8号,苏发〔2008〕9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苏价工〔2008〕338号,财预〔2009〕79号,苏价工〔2014〕240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宿价工〔2011〕169号,苏财综〔2015〕24号,宿财综〔2015〕10号 |
国家公布项目。不包括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污水处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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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资源费(含超计划取水加价收费) |
(1)地下水水资源费:浅层1.20元/立方米;区域供水未达到地区乡及乡以下公共供水厂0.40元/立方米;,供农民生活用水部分,定额内免征、超定额部分征收;市区取用地下水的其他公共供水厂0.80元/立方米;其他深层分非、一般、严超采区1.80-8元/立方米乡;矿泉水、地热水10元/立方米;(2)地表水水资源费:市区市公共供水厂用水0.2元/立方米;自备水源:高耗水工业0.3元/立方米;特种行业0.4元/立方米;其他各类用水0.23元/立方米;(3)其他特殊用水:再生水免征;矿坑、建筑疏干排水按地下水减半;水力发电0.003元/kwh;抽水蓄能电站0.3元/立方米;地源热泵按规定征收。(4)城市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用水户(不含居民生活用水和行政事业、社会福利等单位办公用水),取用水单位超计划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5%以上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过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2倍水资源费;超过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过30%以上的部分加收5倍水资源费。 |
国家 |
缴入国库 |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价费字〔1992〕641号,《水法》,建设部88年1号令《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106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财预〔2002〕94号,苏财综〔2003〕134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号,苏水发〔2010〕45号、苏价工〔2004〕136号,苏财综〔2004〕4号,苏价工〔2006〕182号,宿价工〔2007〕122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宿价工〔2013〕104号,苏价工〔2015〕43号,宿价工〔2015〕31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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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
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等行为的其他0.40元/月•㎡,园区外工业企业0.32元/月•㎡,园区内工业企业0.14元/月•㎡;占用内河河道岸线的其他2.7元/月•米,园区外工业企业1.90元/月•米,园区内工业企业1.40元/月•米。以上工程,面积和岸线同时占用的,按单项收费额较高的一项收取;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水域停设的船舶从事旅游、娱乐、餐饮的0.16元/月·㎡;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占用河道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的:按照其占用期限(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年限)一次性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标准减半征收占用补偿费。对新办造船企业三年内减半收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对工业企业、小微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经营)前期注册登记和建设阶段免收。 |
省 |
缴入国库 |
1998年《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1999〕265号、苏价费〔1999〕461号、苏财综〔2000〕199号、苏价费〔2000〕373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价农〔2006〕292号、苏财综〔2006〕55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价服〔2012〕159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宿政发〔2015〕154号、苏政发〔2015〕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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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城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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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实施物业管理小区(含单位自行管理)2元/月•户,单位按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数4元/月•人;住校学生2元/月•人。 |
国家 |
缴入国库 |
计价格〔2002〕872号,苏价工〔2000〕379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办发〔2003〕13号,苏价综〔2002〕214号,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苏价工〔2009〕310号、宿政发〔2004〕26号 |
不包括企业化运作的垃圾处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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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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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诉讼费 |
按文件规定执行 |
国家 |
缴入国库 |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文字〔1996〕4号,苏价费〔1998〕319号,计价费〔1998〕1077号,苏财行〔1999〕169号,财公字〔1999〕406号,国务院2007年第481号令、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苏价费〔2009〕158号,苏价费〔2010〕396号 |
国家公布项目。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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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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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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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
按苏财综〔2002〕11号,苏价费〔2006〕442号、苏财综〔2006〕87号、苏价费〔2012〕329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执行 |
国家 |
缴入国库 |
财预〔2003〕470号,苏价费〔2006〕442号、苏财综〔2006〕87号,苏价费〔2012〕329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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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 |
按苏财综〔2002〕11号,苏价费〔2006〕442号、苏财综〔2006〕87号、苏价费〔2012〕329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文执行 |
国家 |
缴入国库 |
财预〔2003〕470号,苏价费〔2006〕422号、苏财综〔2006〕87号,苏价费〔2012〕329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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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
按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1996〕39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执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
国家 |
缴入国库 |
价费字〔1992〕268号,财综〔2001〕10号,苏财综〔2002〕11号,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1996〕39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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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类安全检验检测、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及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 |
按苏财综〔1997〕4号、苏价费〔1997〕37号和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苏政发〔2015〕119号、宿价费〔2016〕60号等文执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
国家 |
缴入国库 |
价费字〔1992〕268号,财综〔2001〕10号,苏财综〔2002〕11号,苏财综〔1997〕4号、苏价费〔1997〕37号,苏价费〔2003〕260号、苏财综〔2003〕102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价服〔2014〕49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苏政发〔2015〕119号,宿价费〔2016〕60号 |
|||
|
(5)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收费 |
按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苏价费函〔2005〕255号、苏财综〔2005〕99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等文执行 |
国家 |
缴入国库 |
价费字〔1992〕496号,财综〔2001〕10号,苏财综〔2002〕11号,苏价费〔2001〕139号、苏财综〔2001〕129号,苏价费〔2003〕260号、苏财综〔2003〕102号,苏价费函〔2003〕159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苏价费函〔2005〕255号、苏财综〔2005〕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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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场内机动车辆检验收费 |
按宿政办发〔2009〕167号等文执行 |
国家 |
缴入国库 |
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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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 |
按宿政办发〔2009〕167号等文执行 |
国家 |
缴入国库 |
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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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用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费 |
按宿政办发〔2009〕167号等文执行 |
国家 |
缴入国库 |
苏价费〔2004〕1226号、苏财综〔2004〕7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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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费 |
按宿政办发〔2009〕167号等文执行 |
国家 |
缴入国库 |
苏价费函〔2008〕125号、苏财综〔2008〕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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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 |
1900-8000元/件 |
省 |
缴入国库 |
苏价费〔2007〕249号、苏财综〔2007〕59号,苏价费〔2012〕329号,苏价费〔2012〕329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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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环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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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排污收费 |
上缴国家10%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国务院令第369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环保总局、经贸委第31号令,苏财建〔2003〕44号,苏价费〔2003〕197号,财综〔2003〕38号,苏财综〔2003〕93号,财建〔2003〕64号,苏价费〔2003〕197号,苏价费函〔2003〕144号,苏政发〔2006〕92号,苏价费〔2007〕206号、苏财综〔2007〕40号,苏政发〔2008〕80号,苏价费〔2015〕276号,苏价费〔2015〕351号,宿价费〔2015〕113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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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排污 |
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2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6元,差别化征收。其他污水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且不实行差别化征收。 |
苏价费〔2010〕306号、苏财综〔2010〕64号,苏价费〔2015〕276号,苏价费〔2015〕351号,宿价费〔2015〕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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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废气排污 |
废气中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污染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调整为每污染当量3.6元,自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差别化征收。其他废气污染因子1.2元/当量,且不实行差别化征收。 |
苏价费〔2015〕276号,苏价费〔2015〕351号,宿价费〔2015〕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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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固体废物排污 |
冶炼渣:25元/吨,粉煤灰:30元/吨,炉渣:25元/吨,煤矸石:5元/吨,尾矿:15元/吨,其它渣(含半固态、液态废物):25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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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噪声排污 |
350-11200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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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 |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差别化征收。 |
苏价费〔2015〕3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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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收费 |
1、二氧化硫(SO2):2240元/年·吨;2、化学需氧量(COD):污水处理单位2600元/年·吨,化工、造纸、印染、酿造、制革、电镀等行业工业企业4500元/年·吨;3、氨氮(NH3-N):污水处理单位6000元/年·吨,化工、造纸、印染、酿造、制革、电镀等行业工业企业11000元/年·吨。4、氮氧化物2240元/年·吨。 |
苏价费〔2008〕19号,苏价费〔2008〕22号,苏价费〔2011〕162号,苏环规〔2013〕2号,苏价费〔2014〕411号,宿价费〔2014〕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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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扬尘排污收费 |
1元/平方米·月 |
苏政办发〔2014〕78号,宿价费〔2014〕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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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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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仲裁收费 |
1000元及以下:63元;1001元-5万元部分:按4.05%缴纳;50001元-10万元部分:按3.15%缴纳;100001元-20万元部分:按2.25%缴纳;200001元-50万元部分:按1.35%缴纳;500001元-100万元部分:按0.63%缴纳;1000001元以上部分:按0.36%缴纳。 |
国家 |
缴入国库 |
国办发〔1995〕44号,苏价费〔2004〕75号、苏财综〔2004〕24号,财预〔2009〕79号,宿政办发〔2009〕167号 |
国家公布项目 |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