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宿迁市
微信公众微信公众号

文旅普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严厉整治导游乱象 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2026/04/17 9.4k 阅读 309 点赞
图片


为进一步净化宿迁旅游市场环境,规范导游执业行为,遏制强制购物、不合理低价游、擅自变更行程、虚假宣传、欺客宰客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宿迁文旅部门提醒广大游客提高法律意识,主动抵制旅游乱象。

这些旅游乱象,坚决抵制!

1.强制及变相强制消费:胁迫、诱骗、滞留游客购物,强迫参加自费项目,索取小费、回扣。

2.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宣传:以“超低价”“零团费”“特价游”招揽,报价远低于成本,靠购物/自费牟利,服务缩水。

3.擅自变更行程:随意减景点、压缩时间、增购物点、换自费项目。

4.违规安排购物与自费:未经同意指定购物、安排未公开购物、强行加自费。

5.导游违规执业:无证从业、态度恶劣、辱骂恐吓、拿回扣。

乱象对应法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游客维权,记住这几点!

1.选正规旅行社,签正式合同、要发票,不轻信陌生渠道。

2.抵制不合理低价游,远离“低价背后的高价陷阱”。

3.保留完整证据:行程单、合同、付款记录、购物票据、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

4.遇侵权先理性沟通,要求停止违规、退还不合理费

5.及时投诉: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依法维权。


文明旅游、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来源:市场处

编辑:侯 阳

初审:孙小敏

复审:王慧春

终审:曹 兵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作分享之用,如果分享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所标来源非第一原创,请私信小编, 我们会及时审核处理。

图片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