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组织部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高公开招聘的效能和水平,全面落实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招聘要求,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宿迁市所属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含各县(区)、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分工,由组织、人社部门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其中:党群口公开招聘工作由各级组织部门负责,政府口公开招聘工作由各级人社部门负责。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集中组织一次。情况特殊的(如招聘急需、紧缺、专门或高层次人才),由招聘单位提出申请,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公开招聘工作的一般程序是:
(1)事业单位取得《用编计划》。
(2)组织、人社部门征集招聘岗位。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用编计划》批复的学历及专业要求等确定招聘岗位条件,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
(3)组织、人社部门研究通过。
(4)按规定程序启动实施。
五、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等法规政策规定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拟定岗位具体招聘条件,不得设置与履行岗位职责无关的歧视性、限制性条件。
六、公开招聘工作具体实施环节一般包括发布招聘公告、网络报名、资格初审、笔试、资格复审、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手续等步骤。一般不得减省工作环节,情况特殊的,须事先报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
七、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面试等具体考务工作,原则上委托市考试鉴定中心按考试工作规程统一规范组织实施。其中,命题组卷工作严格执行《江苏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面试评委的抽取和选派,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暂行办法》等规定,一般从已取得《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评委资格证书》且列入《面试评委库》的评委中随机抽取确定。每一个面试评委小组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评委人数不高于20%。逐步建立面试评委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由系统自动完成评委的抽取、通知等工作。
八、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公开招聘原则上与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含笔试、面试的命题组卷)同步实施。教育、卫生计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原则上参加人社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集中公开招聘。情况特殊、需要单独组织公开招聘的,由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分别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校新进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6〕1号)、《关于规范我省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意见》(苏卫人〔2014〕10号)提出招聘工作计划,经人社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后,由人社部门会同教育、卫生计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管理岗位、通用类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参加统一集中公开招聘。
九、公开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程序、条件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各环节工作(含考务)主动接受纪检机构和社会监督,并切实做到信息、过程、结果“三公开”。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按规定全面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公开招聘工作督查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追溯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强令指使、谁授意安排、谁决策决定,即追查谁的责任”的基本工作原则,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法规政策规定的招聘,由组织、人社部门视情况责令纠正或宣布招聘结果无效。
十、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宿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执行。确需作出调整变化的,由组织、人社部门集体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