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39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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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 |
工作时期 |
调整前标准(元) |
调整后标准(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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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人员及新中国成立前参加 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遗属 |
红军时期 |
1300 |
1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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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 |
1100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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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 |
900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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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含退休)遗属 |
新中国成立后 |
680 |
1050 |
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以上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100元。
二、明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相关政策
(一)按照“困难多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补助对象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的,补助标准可视情适当降低。其中,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如年收入水平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1.5倍的,其共同供养子女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上标准发放;如年收入水平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1.5倍不足1.8倍的,按相应补助标准的90%执行;如年收入水平超过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水平1.8倍的,按相应补助标准的80%执行。
(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其遗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原则、范围、对象、经费列支渠道及预算支出科目等其它其它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7年11月起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8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