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我局委托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等行政执法职权(具体事项详见附件)公告如下。
一、委托单位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受委托单位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委托事项
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辖区域内由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等行政执法职权。
四、委托事项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
2.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违法违规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机关违法违规实施受委托事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委托机关可以终止委托。
3.委托机关刻制“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专用章”(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专用章”)一枚,交由受委托机关使用。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受委托事项,在案件查处中依法行使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听证、审批、处罚、执行以及其他与案件查处相关的职责。
2.受委托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在受委托范围内规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主动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
3.行使受委托执法权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证件,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委托执法事项。
4.受委托机关不得将受委托事项转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
5.受委托机关应当将实施委托执法中发现的无权处理的违法行为及时报请委托机关依法处理。
6.受委托机关对行使委托事项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赔偿等,承担复议答辩、行政应诉、信访答复、国家赔偿等相关工作,负责与行政诉讼相关的全部出庭事宜,包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7.受委托机关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承担使用行政执法专用章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8.受委托机关负责建立执法档案,按规定对行政执法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妥善保管。
五、印章使用
委托单位刻制行政执法专用章,由受委托单位负责保管、使用。行政执法专用章使用范围仅限于受委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出具的各类文书,超出委托范围使用该印章无效;使用印章存在超越委托权限、违反依法行政相关规定或其他不当情形的,委托机关有权收回行政执法专用章。
六、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5年10月31日起至2030年10月31日止。法律、法规、规章或委托单位的上级单位对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委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公告。
